(一)办理事项
查阅利用馆藏照片档案
(二)受理条件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工作查考、编纂画册、出版书刊、刊印宣传资料、在公众网发布信息等为目的查阅利用馆藏照片档案;
2.个人以编史修志、工作查考等为目的查阅利用馆藏照片档案,利用范围仅限于馆藏城市风貌老照片。
(三)需提交材料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持单位介绍信及利用者有效身份证明或工作证;
2.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利用馆藏城市风貌老照片,利用者带齐材料到档案查阅利用服务窗口办理查档登记手续,填写《珠海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登记表》,说明利用范围和目的,即可查阅馆藏城市风貌老照片。如需复制或拷贝照片档案,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签署《珠海市档案馆照片档案利用承诺书》,由馆工作人员进行复制或拷贝。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查阅馆藏城市风貌老照片以外的照片档案,持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有效身份证明到档案查阅利用服务窗口办理查档登记手续,填写《珠海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登记表》,说明利用范围和目的,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即可查阅。需要复制或拷贝的,按照《珠海市档案馆照片档案利用审批办法》对需复制的照片档案进行审批,双方签订《珠海市档案馆照片档案利用协议》后,由馆工作人员进行复制或拷贝。
(五)注意事项
为保护照片档案作者的合法权益,因出版书籍、举办展览等为目的利用照片档案的,利用范围仅限于版权归市档案馆所有的照片档案。
(六)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